在监督执纪工作中,偃师市严格执行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,把好案件检查最后一关,坚持“两机制两把关”,加强审核工作和沟通协调,严把案件质量,形成执纪合力,确保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准确适用。
一是探索案件审前介入机制。在工作时机上,根据案件不同情况,在案件审查阶段适当前移审理介入关口,形成对案件事实、证据状况、定性量纪的基本判断,发现问题,及时提出审查建议,实现边取证边审核,审查完结的同时审理终结,确保审理监督准确及时高效。
二是健全案件审理监督机制。完善审理工作规范,加强内部工作环节的监督制约。从手续程序的合规性审查调查环节是否依法办案,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,既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室的协作配合,又要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。对事实证据、定性处理、程序手续、涉案款物等进行严格审核,防止涉案款物的随意处置给办案造成被动。
三是严格把好处理意见关。对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全面审核和细化研究,确保处理恰当,定性准确。在案件审理阶段,充分听取案件室对事实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和考虑,再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,恰当提出审理意见;对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,及时与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沟通研究,推动纪律审查工作向准确适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高要求。
四是严格把好处分决定执行关。认真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工作规定,制订《偃师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暂行办法》,建立健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、落实处分宣布、分工协作、警示教育和回访、信息传递、联席会议、督查督办等7项制度,由全市四个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互相检查处分决定情况,确保处分决定不打“白条”,力求达到查办一起案件、教育一批干部、完善一套制度、解决一类问题。
(偃师市纪委监委调研法规室)